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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号

  • 信息来源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号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3-04 16:04

申请人:黄宇田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靖宁西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麒公(禁)强戒决字〔2021〕14号)不服,于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麒公(禁)强戒决字〔2021〕1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在家正常工作,被七名民警闯入家中带走。在车上发香烟给申请人并在谈天的过程中说起申请人在家中说起的口头禅,让申请人感到气氛十分不寻常,摸不着头脑。带到禁毒大队后,对申请人态度突然急转,并进行了严厉的审问,申请人在对自己、对父母、对所在党派负责的前提下,签下了所谓没有时间的“自愿强制戒毒申请书”。在紧张的气氛中迅速对所有裁决书及资料签字画押。申请人一再强调并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毒瘾。在强戒所生活的一个月里了解到,申请人没有案底,属第一次戒毒,没有办理社区戒毒,也不是自愿申请强制戒毒,根据新出台的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当地实际情况,不应该直接进行两年的强制戒毒。

被申请人称:本案,经依法调查查明:黄宇田吸毒一案,由黄宇田父亲黄某、母亲郭某于2021年12月6日到我局禁毒大队反映控告儿子黄宇田吸毒并自伤自残的情况。经审查,我局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在黄宇田母亲郭某带领下,民警在麒麟区***查获违法嫌疑人黄宇田。经询问,黄宇田承认其吸食毒品。因黄宇田涉嫌吸毒,我局将黄宇田书面传唤至寥廓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将传唤情况通知了黄宇田母亲郭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民警对黄宇田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黄宇田右手食指上有烟头烫伤,民警形成检查笔录并拍照。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民警提取了黄宇田的尿液,形成提取尿液笔录并拍照,并对提取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大麻阳性。民警将《现场检测报告书》书面告知了黄宇田,黄宇田对现场检测结果无异议。随后,民警对黄宇田进行询问。黄宇田陈述,从2008年开始吸食毒品大麻,至今仍未戒断,期间吸食过大麻、摇头丸、LSD(邮票)、烟丝四种毒品,十天前黄宇田在麒麟区***内吸食毒品大麻和烟丝,其愿意去强制隔离戒毒。因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宇田传唤时间延长至24小时。12月6日,民警按照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认定黄宇田吸毒成瘾严重,民警将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意见告知笔录》书面告知黄宇田,黄宇田不申请重新认定。同日,黄宇田写出申请书,自愿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民警对其自愿申请强制隔离戒毒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随后,民警对黄宇田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另外进行了戒毒告知,告知黄宇田: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黄宇田进行强制隔离戒毒,黄宇田在戒毒告知笔录上签上“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12月7日,因黄宇田吸毒,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宇田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黄宇田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经我局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黄宇田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12月7日将黄宇田送至曲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以上事实有黄宇田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人、查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尿液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认定意见告知笔录、戒毒告知书、自愿戒毒申请书、视听资料、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黄宇田尿液检测结果为大麻阳性,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的行为,有其父母的言词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黄宇田的吸毒史,有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黄宇田吸毒后伴有自伤自残的行为,黄宇田达到吸毒成瘾严重的程度。黄宇田已年满18周岁,自己提出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申请,我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书面告知,其应当知道相应的后果。我局在办理黄宇田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麒公(禁)强戒决字〔2021〕第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黄某、郭某到被申请人禁毒大队反映其儿子黄宇田吸毒并自伤自残的情况。后在黄宇田母亲郭桃梅的带领下,被申请人民警在麒麟区***对黄宇田及其住所进行检查。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案件受理了该案。随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吸毒,将其书面传唤至寥廓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将传唤情况通知其母亲郭桃梅。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黄宇田右手食指有烫伤痕迹后,制作了检查笔录并拍照。同日17时23分,被申请人提取了申请人的尿液,形成提取尿液笔录并拍照,并对提取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大麻显阳性,申请人对该现场检测结果无异议。随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陈述称:“我最早是从上初中时候吸食过一次野生大麻。真正开始吸食毒品是从上大二开始的这四年,吸食过大麻、摇头丸、LSD(邮票)、烟丝等毒品。手指上的伤疤是2021年6月份吸食烟丝时烫伤的,我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十多天前,在家吸食了大麻和烟丝。愿意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将认定意见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申请重新认定。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自愿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同日12时22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和强制隔离戒毒前告知,被申请人均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送达申请人。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曲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本案,申请人对其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无异议并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自愿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其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麒公(禁)强戒决字〔2021〕14号)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麒公(禁)强戒决字〔2021〕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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