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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9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9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9-14 16:22

申请人:何芝兰

委托代理人:唐宗奎(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珠街街道办事处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

第三人:珠街街道珠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珠街社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珠街村委会赵唐村十队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修建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申请人未与用地方达成相关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4月3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综上,考虑到修建道路为政府工程,申请人一向支持政府的工作,因此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从内心而言,申请人是愿意搬迁的。但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了申请人的涉案房屋,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能够依法裁判,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属,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珠街村委会唐家屯村***号房屋,在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征迁范围内。二、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拆除行为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被拆除房屋,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珠街村委会,被申请人享有对该管辖区域的事务和地域管辖的权利。三、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实施证据确凿。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根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街道连接线道路融资和道路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批复》(麒区政复〔2016〕1号)文件精神,由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建设的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工程自2016年3月18日启动以来,已完成道路建设用地征地协议签订工作,为进一步完成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麒麟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麒区政发〔2014〕5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由珠街街道办事处、区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部共同制定了《麒麟区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计划》并已报经麒麟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被申请人实施的拆除行为在法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有根本原因。1.申请人房屋位于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拆迁范围内,拆迁房屋产权属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2014〕54号文件于2017年进行评估,该地上附着物由评估公司按〔2014〕54号文件出具评估报告;2.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1日向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建设项目所涉拆迁户均粘贴了搬迁通知书,告知了搬迁时间及逾期后果;3.申请人提出无理要求。申请人有三个儿子,但并未与之在一个户口内,故要求拆一建三,并按家庭人口数拨付过渡安置费。按照用地及规划等相关规定,拆迁安置只能以房主安置且拆一建一。过渡安置费按照房主户籍人员进行补偿,所以申请人提出此要求明显与相关规定和政策背离,被申请人无法满足其要求,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之协商均未果,故也一直未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征迁款项也无法按程序拨付给申请人,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被申请人才对该房屋采取了拆除行为。五、被申请人自始至终均愿意与申请人按规定及政策积极达成征迁补偿,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迅速进行补偿款项的拨付。基于以上,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日拆除申请人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珠街村委会唐家屯村218号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理由不充分,被申请人实施该拆除行为证据确凿,拆除行为在合法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原因是基于申请人。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行为并未违法。

第三人称:内容与被申请人所称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麒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曲靖市麒麟区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部。2016年5月26日,麒麟区人民政府批准了由曲靖市麒麟区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珠街街道办事处、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白石江街道办事处拟定的《麒麟区东过境高速公路珠街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申请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4月3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申请人在拆除申请人房屋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珠街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何芝兰房屋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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