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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4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4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3-04 14:43

申请人:周桂芹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2年1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程然旗舰店”,支付4.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水杯”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韵达快递发出,本人于2021年10月17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1月2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商家销售的是无任何文字标签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称:纸杯标签标示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GB/T27590)、卫生许可证等信息,生产企业已提供举报人所购买“欣富泽”纸杯的检验报告(合格)。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执行标准,故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其次被申请人称:问题二、问题三不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建议举报产品生产企业。被申请人作为执法人员,法律认知错误,缺少法律常识。商家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是有责任的,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周桂芹投诉举报曲靖程然纸箱制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程然旗舰店”销售的一次性纸杯涉嫌不合格,我局进行了初步调查。举报人举报如下问题:问题1.一次性水杯无执行标准,无中文标签字,无生产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之 8 产品信息要求。问题2.一次性水杯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 之 4.2 感官要求。问题3.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7-2016 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曲靖程然纸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云南锦途纸业有限公司证照齐全,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反映的感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无合格证的问题。当事人声称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7-2016 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们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询问相关信息,来选择是否购买,而不是购买后,就认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这类材料无法做到,也没有必要,因此也没有相关法律对这方面作出规定。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市程然纸箱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程然旗舰店”支付4.5元购买了一次性水杯一份,订单编号:***。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主要为:“1.水杯无执行标准,无中文标签字,无生产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2.水杯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 4.2 感官要求。3.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举报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申请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曲靖市程然纸箱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2021年11月2日对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代河社区代河五组工业区2号曲靖市程然纸箱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所经营的纸杯“欣富泽”从生产企业云南锦途纸业有限公司进货,纸杯标签标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等信息,生产企业已提供举报人所购买“欣富泽”纸杯的检验报告(合格),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合格),未发现被举报人有涉嫌违法情况。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三无产品”问题,经调查不实。对“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以及问题2、3,不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建议举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欣富泽”纸杯合格的检验报告,未发现被举报人有涉嫌违法的情况。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周桂芹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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