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8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8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4-15 14:45

申请人:李慧燕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靖宁西路区公安局新办公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11号)不服,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11号)。

申请人称:一、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和董永丽根本就没见过面,她是专门从外地过去酒吧。当晚七点半在酒吧寻衅闹事,骚扰申请人的工作。后申请人的领导派保安把申请人送回宿舍,董永丽找不到申请人就报假警称申请人卖淫。警察打电话叫申请人出来,申请人一上警车就被董永丽一顿打骂。刚开始申请人没有还手,董永丽就故意辱骂申请人的父母,申请人还了董永丽一巴掌,后警察给董永丽带上了手铐。二、董永丽作假伤情鉴定。申请人根本没打董永丽肋骨,她跑去医院作假,伤情鉴定上写的名字是董小丽,她报告上的名字、年龄、时间和她身份证不符合。报告单上写有“特此声明:不明身份人员”,寥廓派出所办案民警一口咬定是医院写错了并强制性地去医院把名字改过来。三、董永丽一直躲避责任,耍混搞特殊,魏木存警官避谈事实。四、申请人对董永丽的伤情鉴定不服 ,她的伤是陈旧性伤,要求重新鉴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程序合法。2021年8月18日1时52分,董永丽拨打110报称:在UN酒吧,酒吧里面有人卖淫。根据110指令,由我局寥廓派出所处置董永丽的报警,我局寥廓派出所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对在场人员询问后,得知董永丽举报的对象为李慧燕。因在现场无法判明董永丽的报警情况,在李慧燕到场后,民警准备将董永丽和李慧燕带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在民警驾车返回寥廓派出所途中,董永丽和李慧燕在警车上发生争吵并打架。到达寥廓派出所后办案民警随即受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后寥廓派出所依法委托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永丽、李慧燕的伤情进行鉴定。 2021年8月19日董永丽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2021年8月22日李慧燕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李慧燕对董永丽的伤情鉴定不服,但因董永丽未居住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办案民警多次通知董永丽来进行伤情鉴定,董永丽均未到场。 2021年11月27日董永丽自行委托泸州市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经鉴定,2021年11月29日董永丽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12月1日办案民警收到董永丽邮寄的伤情鉴定。2022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办案部门报经我局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依法调查查明:董永丽与李慧燕的前夫王显涛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8月18日1时52分,根据110指令,寥廓派出所依法出警后,民警将报警人董永丽和被举报人李慧燕带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在民警驾车返回寥廓派出所途中,董永丽和李慧燕在警车上发生争吵并打架。以上事实有李慧燕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董永丽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董永丽报警所称李慧燕卖淫的情况不属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李慧燕和董永丽打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决定对李慧燕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对董永丽以诬告陷害罚款400元,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合并决定对董永丽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600元。同日办案民警将李慧燕和董永丽送麒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申请人所提问题的回复。1.申请人称在警车上和董永丽发生打架,已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2.申请人称“董永丽检查报告上的名字是董小丽”,民警已对董永丽就诊的第一人民医院的相关医生进行了调查,医院也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3.申请人称“董永丽逃避责任搞特殊”,董永丽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存在搞特殊的情况。4.申请人称 “对董永丽的伤情鉴定不服”,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泸州市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永丽的伤情进行鉴定, 董永丽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李慧燕殴打他人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7日晚上,董永丽在UN酒吧喝醉酒后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董永丽报警称申请人在UN酒吧里卖淫。被申请人民警出警并了解情况后,将董永丽和申请人带上警车,申请人坐在副驾驶上,董永丽坐在后排座位上。在返回派出所途中,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董永丽从后面殴打并辱骂申请人,申请人转过身殴打了董永丽。2021年8月19日,董永丽因肋骨骨折和右前臂皮肤挫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收到董永丽的鉴定书后表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21年11月27日,董永丽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重新进行鉴定。2021年11月29日,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董永丽外伤致右第2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收到董永丽伤情鉴定书。2021年8月22日,申请人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1月1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办案期限延长了30日。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意见后,以申请人与董永丽打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11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并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以董永丽报警称申请人卖淫的情况不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他人;以董永丽和申请人打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合并执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1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在警车上打董永丽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11号),决定给予申请人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对双方在警车上打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另,对被申请人认定董永丽伤情为轻微伤的问题,因董永丽对其受伤的经过在两次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也未作出说明、重新鉴定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否为轻微伤不是构成“殴打他人”的法定要件,故在本案中本机关不作认定。但本案的办理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1月12日,扣除鉴定期间2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重新鉴定要求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上述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寥)行罚决字〔2022〕11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