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15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15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5-13 14:47

申请人:谢志桂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2年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牛羊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称,已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职能涵盖了原食药监、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的职能,但对申请人退还货款及赔偿的申诉要求未作处理,明显不当。其次,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的规定,认定系标签瑕疵,不予处罚系错误的。申请人认为,认为是否属于瑕疵应当符合两个要求。也就是标签问题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本案中,涉案产品标注食品名称“黄焖牛羊肉”并不能真实准确的反应出其真实属性名称,但其并未在用一展示版面标志其真实属性名称,不符合《GB7718》“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不属于标签瑕疵。此外,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给予申请人奖励。最后,涉案产品仍在市面上销售,被申请人不责令被举报人进行召回,故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谢志桂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牛羊肉”涉嫌标签不合格,我局进行了核查,进行了回复,在立案调查后,对调查结果在2022年2月10日也向当事人进行了回复。现就当事人针对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的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答辩如下:经过调查了解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证照齐全。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牛羊肉”产品确实存在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的规定,正确名称应该为“黄焖牛羊肉调料”。厂家提供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我局认为,该产品虽然标签存在问题,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从产品价格、产品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小票等分析,经营者、消费者都没有受到误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我局调查后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1日在旺玛特超市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牛羊肉”一袋,净含量:160克。超市小票上记载:老家牛羊肉调料160g ,5.8元。

同年10月15日,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的专用名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2.1的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在核查后对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产品名称标注进行整改。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回复称:“关于你对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牛羊肉”食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局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所投诉举报的涉案食品标签确实存在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但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属于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红源老家调味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焖牛羊肉”调料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注“调料”类字样,此种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2.1的规定。但从该产品包装上的其他说明、商品配料、重量标注、超市小票记载可认为该瑕疵标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申请人谢志桂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