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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0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0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6-30 14:48

申请人:马英晓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2年5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办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在淘宝平台店铺“桂侣旗舰店”,支付花费5.6元购买网店宣称“一次性水杯”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极兔(原百世快递)快递发出,于2022年2月24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2月26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3月1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回复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再受理”,被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条文与本人的举报案件无任何关系任何关联,不能适用,属于法律认知错误。被申请人回复称建议商家退款,但时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已经过去一月余,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或者商家任何方式协商如何退货退款,申请人由于订单已经完成,无法自行完成退货退款,故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虚假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为典型的三无产品,并无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提出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属于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26日,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马英晓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2年2月10日在淘宝店铺“桂侣旗舰店”,支付5.6元购买“一次性水杯”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水杯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问题二、水杯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谢谢。”鉴于被举报人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此款产品此前多次被举报,我局对商家、生产厂家都进行了多次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违法事实。马英晓2022年2月26日的举报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我局认为是重复举报,不予受理。同时当事人在举报中并未提出退款要求,已建议被投诉人从平台申请退款。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举报不予受理,并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桂侣旗舰店”支付5.6元购买“欣富泽”一次性纸杯1份。2022年2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网店商家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主要为:“1.水杯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2.水杯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 4.2 感官要求。3.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举报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产品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等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掌握并正在调查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再受理!投诉人所购买的商品,已建议被投诉人退款。”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2日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规章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适用依据错误的;……。”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已失效的规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马英晓作出的告知。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马英晓的此项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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