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朝军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办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兴盛迪8枚松花鸭皮蛋”产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兴盛迪8枚松花鸭皮蛋”产品。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是GB2749-2015,质量等级为合格,据《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中无合格质量等级(无质量等级之分)。而该产品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根据《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综上,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本案进行立案查处。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赖朝军关于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440克(8枚)/盒的“兴盛迪松花皮蛋”产品标签存在问题的投诉举报,举报反映:该产品标签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产品执行标准中无合格品质量等级,该产品是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执行标准为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该公司出示了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该产品执行标准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中未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品质)等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 质量(品质)等级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但未规定产品执行标准中未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品质)等级的不得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质量(品质)等级。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标注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是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如实标注,并非标注“特级”、“优级”、“一级”等含有贬低其他厂家产品,误导消费者的字样,未违反GB7718-2011第3.4条的规定,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我局认为,该产品标签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万佳生活超市购买了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兴盛迪松花皮蛋”一盒,净含量:440/盒(8枚),支付19.8元。同年6月6日,申请人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了“质量等级:合格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4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2〕第220601号),告知称:“1.对于你退还购物款以及索赔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并拟组织调解,但是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你关于上述产品标签存在问题的举报,我局认为你反映的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4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兴盛迪松花皮蛋”产品上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字样。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申请人赖朝军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2〕第2206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