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桂杰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不服,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桂侣旗舰店”,支付花费6.4元购买店铺标题宣称“一次性纸杯”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极兔速递发出,本人于2022年5月3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6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7月2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结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接到了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桂侣”纸杯有关情况,你于2022年6月26日的举报情况与之前的举报情况相同。本局对你的举报不再受理。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而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也并未与申请人联系取证,而是认为之前接到该店铺的举报,再接到举报就可以不予调查,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被举报商家接到多起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应当予以重视,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7月收到周桂杰的举报后调查发现,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到多次举报,举报内容大多声称商家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次产品之出厂检测证明、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及一些刺鼻、外观等主观臆断。我局此前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回复。在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反映的感官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无合格证的问题。我局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询问相关信息,来选择是否购买,而不是购买后,就认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原料来源证明、包装材料卫生证明、型式检测报告等材料无法做到,也没有必要,因此也没有相关法律对这方面作出规定。申请人周桂杰多次购买麒麟区辖区内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纸杯,并且私下找生产厂家索要高额赔偿,为自身牟利。 达不到目的,就投诉举报,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同时申请人周桂杰此次举报并未提供新的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决定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桂侣旗舰店”支付6.4元购买一次性纸杯1份。2022年6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网店商家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主要为:“1.产品无合格证,无足够信息对产品进行安全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2和8.3产品信息要求;2.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杯内有黑色斑点、杯底有油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纸杯》之 4.1 感官要求,在消费者使用时的健康安全存在重大隐患。3.商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纸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举报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等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称:“经调查,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接到了举报曲靖丁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桂侣’纸杯有关情况,你于2022年6月26日的举报情况与之前的举报情况相同,本局对你的举报不再受理。”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2021年7月19日,已有举报人就本案申请人举报的内容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人的举报已掌握了与申请人反映的相同线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再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周桂杰作出的不再受理的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