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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9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39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0-25 15:17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张瑾中医中草药牛街店(个体工商)

经营者:钱小华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南路3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卫医罚〔2022〕206号)不服,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麒麟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卫医罚〔2022〕206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自幼跟随祖父看病采药,随后跟师学习15年。后来到河南培训中医针灸,曾经学习董氏奇穴,针灸疗法,调理颈、腰、腿等疼痛。为了传承几千年的中医,吃尽千辛万苦,百般冷落。2019年参加中医专长考试未过。2021年又第二次参加中医专长考试也未过。独自一人开云南张瑾中医堂。申请人无法生存,生活所迫,但不懂法律,只觉得民间中医现已开放。收费168元,罚款伍万元,对申请人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无法承受。请求麒麟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免除罚款或从轻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1日,麒麟区卫健局监督执法大队接到来电举报,称益宁街道牛街六队史家村82号张瑾中医堂有人非法行医,麒麟区卫健局监督执法大队随即组织监督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情况如下:1.张瑾中医堂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钱小华(钱小华,男,1960年5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注册时间为2022年3月8日,证照上批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2.张瑾中医堂内摆放有很多装有中草药的柜子;3.店内桌子上有一块写有“中医专科”字样的牌子;4.店内有一个收纳箱,箱内堆放有“云龙牌”和“乐灸牌”针灸针若干;5.店内有一个收集医疗废弃物的锐器盒,里面摆放有使用过的针灸针若干;6.现场发现晏连仙的就诊记录,症状与体征栏内登记有“脑梗康复收费168一次,提钱学武40%”字样,经询问钱小华,登记的是他为患者治疗所收取的费用;7.患者晏连仙女儿王霞在询问笔录中指认钱小华为其母亲做了针灸;8.钱小华本人在询问笔录和执法记录视频里承认其为晏连仙进行了中医针灸,钱小华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张瑾中医堂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综合现场证据及证人证言,钱小华为患者晏连仙进行的治疗属于诊疗活动,钱小华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而对非法行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都做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钱小华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处罚。2022年7月7日,针对钱小华非法行医的事实,麒麟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大队对钱小华下达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钱小华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7日对钱小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没收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称,益宁街道牛街六队史家村82号张瑾中医堂有人非法行医。被申请人随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查明:曲靖市麒麟区张瑾中医中草药牛街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钱小华,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店内摆放很多装有中草药的柜子;桌上有一块写有“中医专科”字样的牌子;店内收纳箱内堆放有“云龙牌”和“乐灸牌”针灸针若干;医疗废弃物的锐器盒里摆放有使用过的针灸针若干;现场发现晏连仙的就诊记录,症状与体征栏内登记有“脑梗康复收费168一次,提钱学武40%”字样;钱小华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曲靖市麒麟区张瑾中医中草药牛街店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当场表示放弃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具备申办备案中医诊所资质人员设置的无证机构开展单纯中医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在开展诊疗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曲靖市麒麟区张瑾中医中草药牛街店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卫医罚〔2022〕206号),决定给予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卫医罚〔2022〕20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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