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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43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43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2-06 15:20

申请人:谢国林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延长线复烤厂万丰商城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022〕0002号)不服,于2022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022〕0002号)。

申请人称:我母亲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父亲去世后,留下唯一念想与依靠。不同意把父亲原单位允许建盖了25周年的房屋按违章建筑拆除。因为拆除后,我母亲没有任何一点经济收入,要靠此住房维持生活。望各位给与谅解,谢谢。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5月17日10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麒麟区麒麟北路591号旁存有一临时建筑,后执法队员将该情况反映至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对该临时建筑立案处理。据此,执法人员针对该临时建筑介入调查。经调查,针对临时建筑的建盖时间、过程有证人、申请人谢国林的笔录予以证实,针对临时建筑的未办理临时建盖手续问题,有房屋所有权人谢国林及《曲靖市麒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曲靖市麒麟北路小坡铁路桥旁房屋、小坡汽车城临街单层建筑相关规划手续的回复》予以证实,针对临时建筑的现状问题,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位于麒麟区麒麟北路591号旁的临时建筑系在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所建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所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案经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确认违法事实的存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执法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在完成证据收集后,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申请人当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申请人拒绝签字,执法队员以拍照录像并书面备案的形式确认了送达情况。同日,违法行为人口头向我局申请要求听证;我局获悉后于2022年7月6日通知申请人,听证会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2022年7月20日,我局就本案在局内会议室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执法人员到场参与听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并针对其陈述申辩作出了对应答复,同时将听证笔录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听证后研究决定,应当对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予以拆除。据此,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2022】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整个执法过程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事宜,凡出现申请人拒绝签字的文书,我局均已经拍照取证确认送达;凡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要求,我局均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基于以上答复,被申请人所做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事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在案证据所做出的【2022】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予以复议维持,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决定。

经审理查明:1997年,申请人父亲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591号旁(小坡铁路桥西南角)建盖了四间房屋。2016年申请人父亲去世后,此房屋由申请人实际管理使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表述‘你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591号旁(小坡铁路桥西南角)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属表述不准确,予以纠正)。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后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该房屋在建盖时未办理相关建盖手续。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屋不合法的事实及申请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告知了申请人。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组织了听证。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2022〕0002号)。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本案申请人使用管理的坐落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591号旁(小坡铁路桥西南角)的四间房屋并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被申请人在组织听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2022〕0002号)并送达申请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022〕000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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