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辉敏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未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曲靖市麒麟区晨晨商行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我局未收到刘辉敏声称的邮寄到我局的投诉举报书,因此未进行答复。我局已对邮局到我局的投递环节进行梳理,对存在的不畅通的方面进行改进。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曲靖市麒麟区晨晨商行”开设的网店“阿老表云南特产”支付4.9元购买了麻辣土豆丝一件,订单编号:***。2022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对曲靖市麒麟区晨晨商行进行投诉举报,邮政挂号信查询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签收了该信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信后,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刘辉敏的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