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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2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22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07-14 15:31

申请人:余双会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靖宁西路区公安局新办公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东)行罚决字〔2022〕64号)不服,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东)行罚决字〔2022〕64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写到,2022年2月21日余双会和赵小忠因为拉客的事情发生口角。赵小忠与王艳丽夫妇于2022年2月23日在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委会新村客运站旁边大桥上遇着我,后赵小忠、王艳丽夫妇在和我理论时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我和王艳丽的伤势为轻微伤这一事实。经向东山派出所报案,并经被申请人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参加殴打的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这一点我是没有意见的。但是对参加殴打的赵小忠行政处罚200元罚款,这是典型的执法不严,纯粹有失法律公平原则。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更为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人人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参加本起治安案件的人员同等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程序合法。2022年2月23日17时许,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东山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余双会与王艳丽因为拉客的事情发生纠纷,引发打架。东山派出所经审查后于2022年2月25日受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2022年2月25日、2022年2月26日东山派出所依法传唤余双会、赵小忠和王艳丽进行询问并依法通知了家属。2022年2月25日、2022年2月26日东山派出所依法委托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余双会、王艳丽的伤情进行鉴定。2022年3月7日余双会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3月15日王艳丽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因需进一步核实赵小忠是否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办案部门报经我局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5月8日,我局在对余双会、赵小忠和王艳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余双会、赵小忠和王艳丽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我局依法决定对余双会和王艳丽行政拘留五日,对赵小忠罚款200元。因疫情原因麒麟区拘留所暂未对余双会和王艳丽执行行政拘留。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依法调查查明:赵小忠、王艳丽夫妻二人与余双会均系在东山镇跑车拉客的司机,双方因拉客发生过争执。2022年2月23日17时许,赵小忠、王艳丽夫妻二人驾车路过东山镇新村客运站旁的桥上时与在此等客的余双会相遇,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余双会和王艳丽相互撕打,赵小忠在拉架过程中殴打了余双会的脖颈处。以上事实有余双会、王艳丽、赵小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伤情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余双会和王艳丽因拉客琐事相互争吵引发撕打, 王艳丽的丈夫赵小忠在拉架过程中对余双会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赵小忠的殴打行为系拉架过程中的偶发行为,余双会的轻微伤不是赵小忠的殴打行为所致。余双会、王艳丽、赵小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我局于2022年5月8日依法决定对余双会和王艳丽行政拘留五日,对赵小忠罚款200元。因疫情原因麒麟区拘留所暂未对余双会和王艳丽执行行政拘留。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余双会被殴打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东)行罚决字〔2022〕第64号)。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3日17时许,申请人与王艳丽、赵小忠因拉客的事情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2022年2月25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东山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了受理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东山派出所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和2022年2月26日向余双会和王艳丽开具鉴定委托书,由余双会、王艳丽自行提供相关就医材料到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2022年3月7日,余双会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3月15日,王艳丽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余双会、赵小忠和王艳丽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三人均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决定对余双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对王艳丽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对赵小忠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暂未对余双会和王艳丽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给予赵小忠200元的处罚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从现场视频来看,案发过程中,先是王艳丽与申请人发生打架并撕打在一起,后赵小忠拉住申请人的手予以制止并在拉开来后出手打了余双会颈部一下。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王艳丽因拉客一事发生纠纷并撕打在一起,赵小忠在拉开双方后出手打了申请人颈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了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东)行罚决字〔2022〕64号),决定给予赵小忠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认为,对参加殴打的当事人(申请人和王艳丽)行政拘留五日没有意见,但是对赵小忠处罚200元罚款,属执法不严,有失法律公平。本机关认为,赵小忠打了申请人颈部一下的行为发生在申请人和王艳丽撕打被其拉开来之后,且不是造成申请人轻微伤的原因。故,被申请人对主要违法行为人(申请人和王艳丽)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对情节较轻的赵小忠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东)行罚决字〔2022〕6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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