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53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53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2-15 11:05

申请人:王涛。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太和派出所

地址:曲靖市体育馆篮球馆4号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太)行罚决字〔2022〕168号)不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太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太)行罚决字〔2022〕168号)。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2年9月26日因喷漆质量与徐罗华在麒麟区太和街道刘家冲“胖子汽修”店内被徐罗华殴打两次,且检查费用、误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均由本人承担,徐罗华没道歉及赔偿,未取得本人谅解。太和派出所只处罚徐罗华400元,罚款明显太轻,本人极不服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被申请人称:经依法调查查明:徐罗华在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双友社区刘家冲经营名为“胖子汽修”的修车店,王涛所在的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将公司内的一辆豪沃牌小卡车货箱交由徐罗华进行喷漆。2022年9月26日9时20分,王涛到徐罗华的修车店提车,双方因车漆喷涂引发口角,互相辱骂,徐罗华便用手掐王涛的脖颈,后王涛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王涛的陈述、徐罗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王涛被殴打一案,系2022年9月26日9时43分我所接到王涛电话报警,请求处理。接到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询问了解,王涛与徐罗华因车喷漆问题引发口角,王涛被徐罗华殴打。因徐罗华涉嫌殴打他人,我所民警依法将徐罗华口头传唤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太和派出所进行调查。徐罗华到案后,我所于当日受理该案并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调查。依法开展了询问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等调查工作。2022年9月26日,我所依法委托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涛的伤情进行鉴定,2022年9月26日,王涛的伤情经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未达轻微伤。经调查,我所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形成证据链,查明了徐罗华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9月27日,根据王涛、徐罗华双方提出的调解申请,我所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9月28日,我所在对徐罗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徐罗华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徐罗华殴打王涛一案,系口角纠纷引发轻微肢体接触,未造成损伤,情节轻微。2022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罗华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徐罗华宣告送达。2022年9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所依法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王涛。徐罗华已于2022年9月29日缴纳罚款,执行处罚。综上所述,我所对申请人王涛被殴打一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麒公(太)行罚决字第〔202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到徐罗华的修车店提车时,双方因车漆喷涂引发口角,后徐罗华用手掐了申请人的脖颈。后申请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处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安排民警赶到现场,并开展调查工作。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委托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涛的伤情未达轻微伤。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徐罗华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徐罗华陈述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太)行罚决字〔2022〕168号),决定对徐罗华罚款400元。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徐罗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徐罗华与申请人因车漆喷涂一事发生口角并用手掐了申请人的脖颈,徐罗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了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太)行罚决字〔2022〕168号),决定给予徐罗华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太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太)行罚决字〔2022〕16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