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贵云清铖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亮。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第三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河路中铁云时代广场金地403。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6号)不服,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6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你单位建设曲靖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过程中,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理。这是错误的。申请人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签订《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曲靖市麒麟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而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园林绿化;技术开发、推广;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租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故,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单位并非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而是具有相应经营资格及资质条件的单位,被申请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理,是认定事实的错误,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被申请人不应当对申请人适用该法规。若本案存在“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情形,根据前述法规规定,责任应当由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承担,若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不能承担的,也应由总公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综上,被申请人未分清二级法律关系,将权利义务错误地安放在不合适的主体上,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请求上级单位正确厘清几方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责任由正确的主体来承担。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现场及各投诉平台投诉举报“曲靖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拖欠工人工资。2022年9月30日,经向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询,涉及的施工总承包(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及七家劳务分包公司经营资质情况。2022年10月8日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复只有一家劳务分包公司(曲靖市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有建筑业资质,资质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22年10月20日,麒麟区人社局向施工总承包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麒区人社监询字〔2022〕第21号),其提供了云南贵云清铖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签订的《既有住宅电梯改造、加装项目区域合作协议》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022年10月24日我局再次就此授权委托书函询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于10月26日函复说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无建筑业资质,不具备承揽工程业务的条件”。申请人云南贵云清铖置业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民事责任划分及有关营业执照的规定,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领域行业准入原则,将其总公司建筑业资质及安全许可证视为分公司资质。同时,综合调查情况,整个欠薪事件的发生是因建设方云南贵云清铖置业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所导致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建设方云南贵云清铖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6号)是合法有效的。特此答复。
第三人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申请人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签订《既有住宅电梯改造、加装项目区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指定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区域内既有住宅电梯改造安装工程项目”联合开发主体,并负责实施该工程。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建设“曲靖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过程中,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6号),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前先行清偿完毕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涉及农民工288人(人次,涉及金额人民币3404589元。另查明,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于2020年12月30日授权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进行投标、评标、合同谈判及执行。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分公司作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在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的相应活动并不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云南贵云清铖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