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61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61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2-03 11:18

申请人:鄢卫华。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不服,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实名举报案中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重新作出处理;二、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2022年2月底,鄢卫华至寥廓市场监管所实名举报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等经营主体在向肖英(鄢卫华母亲,现年71岁)销售普通食品(完达山乳臻)中存在欺诈(谎称存在普通食品存在功效)行为,给家庭成员和睦、身体健康、精神健康带来伤害,肖英在此店消费有记录的已经超过5年时间。后因该市场监管所长期的滥用职权、不作为的行为,鄢卫华至麒麟区市场监管所纪检监察组反映情况。2022年8月3日,纪检组明确此案尚未结案依然在调查阶段,建议鄢卫华重新提出书面举报。2022年8月8日,鄢卫华向麒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举报信及该案案情概要,书面证据中有清晰的诉求,同时提交充分的录音证据及书面证据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且鄢卫华与市场监管局调查人员就本案疑难点充分沟通交流约90分钟,沟通的主要内容是:鄢卫华充分说明第三人在市场监管所调查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鱼目混珠〔销售的产品为完达山乳臻(普通食品),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测报告均为乳尔牌牛初乳(保健食品)〕的行为,要求调查人员保持警惕,并且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法律意见告知办案人员应当对第三人的调查行为做出询问笔录,身份信息登记等流程,如果第三人再次有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的行为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妨碍公务的行政或刑事处罚。2022年10月中旬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要求进行调解,鄢卫华回应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而办案人员在调查超期,既没有查清事实,又没有回应原告任何诉求的情况下的调解纯属和稀泥,鄢卫华不接受这样的调解。2022年11月5日,鄢卫华收到由麒麟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以上告知书及决定书既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也没有回应鄢卫华的任何诉求,充分说明麒麟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案中的行政行为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显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情况,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8日,举报人鄢卫华称其母亲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金健会心堂食品经营部”工作人员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宣称其经营的食品及保健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诱导其母亲肖英购买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及保健食品,构成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行为,希望我局进行查处。经过调查“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金健会心堂食品经营部”分别于2014年、2019年已经注销。目前只有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正常经营。2022年8月10日,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一、检查情况如下: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证照齐全;5名工作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未发现店内销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店内食品明码标价;保健食品区设置有专柜,并有“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警示语;经营场所墙面无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标语或招贴;无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锦旗。二、被举报产品情况:(一)“完达山乳臻牛初乳粉”为完达山(海林)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生产批号为:20211105,相关证明材料有: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的“完达山乳臻牛初乳粉”产品包装盒、产品检验报告(附Q/HKP 0008S牛初乳粉企业标准)证书;完达山(海林)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委托加工合同。(二)“北大荒牛初乳粉”为黑龙江康普乳品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该产品2011年5月11日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为“乳尔牌牛初乳粉”,2014年5月28日经批准名称变更为“牛初乳粉”,批准文号未变,均为:国食健字G20110306。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生产批号为:20190905,该产品现已未经营。相关证明材料有:黑龙江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10306的“牛初乳粉”产品包装盒、产品检验报告(附Q/HKP 0008S-2019牛初乳粉企业标准)证书;黑龙江康普乳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委托加工合同。(三)被举报人称“金谷康胶囊”非其店所售产品,所以提供不了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我局认为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金健会心堂食品经营部”已经注销,主体消失,即便存在违法行为也过了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在对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行为证据,举报人和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交易过程及相关细节无法确定。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8日,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金健会心堂食品经营部、陈爱会、陈雪娇在向其母亲肖英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并请求予以查处。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其中,《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说明不予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时未说明不予立案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此种处理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鄢卫华的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CopyRight 2016-2022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滇ICP备05005095号-2 滇公网安备53030202000210号 技术支持: 华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