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德富。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丰登路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1110336)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1110336)。
申请人称:左转红灯时因疏忽驶出一段距离后停下,等待绿灯亮起后司机才完成左转通行,左转通行的后半部分是按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的。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发现云DXX号小型轿车于2022年12月24日07时37分在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并拍摄了证据图片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01月03日09时32分许,王德富持其身份证、驾驶证和云DXX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到我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查询处理。民警将云DXX号小型轿车涉嫌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王德富仔细核对,并将云DXX号小型轿车于2022年12月24日07时37分在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拟作出罚款150元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王德富。王德富称,自己驾驶车辆时看到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疏忽大意,越过停车线至道路中央时才停车,直到绿灯亮时才通行,对此违法处罚有异议,要求行政复议。民警告知王德富,证据图片中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红灯,云DXX号小型轿车已越过停车线至道路中央,该路口并未设置左转待转车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依法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5303021611110336号)送达王德富。二、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云DXX号小型轿车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的规定,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5303021611110336号对王德富罚款15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三、关于王德富行政复议提出的理由答复。王德富称“左转红灯时因疏忽驶出一段距离后停下,等待绿灯亮起后司机才完成左转通行,左转通行的后半部分是按信号灯指示正常通行的”的说法不成立。从三张连续证据图片中可清晰看出云D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红绿灯口时,控制直行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直行信号灯为绿灯,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王德富驾驶云DXX号小型轿车行驶出停止线左转至道路中间,其停车位置已明显阻碍对向直行车辆正常通行,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经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在停止线内注意力集中观察,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而不能疏忽驾车通行,更不能以此作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理由不予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1110336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4日,在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红绿灯路口处,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云DXX号小型轿车行驶出停止线左转至道路中间。被申请人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拍摄了该行为的证据图片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询处理。被申请人将云DXX号小型轿车涉嫌的交通违法证据图片调出让申请人核对并告知其云DXX号小型轿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1110336)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号牌为云DXX号小型汽车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驶出停止线左转至道路中间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1110336)并送达申请人。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303021611110336)。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