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胜。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的回复不服,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卡麦郎童装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涉案衣服,并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经该购物平台查询,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很差,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和合格证明,是三无产品。涉案童装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单号1530302002022122019352029。被申请人在12月27日答复申请人,告知:“收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企业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经查,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只作为拼多多平台注册销售网店,被投诉产品经核查生产厂家为深圳卡麦郎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在我辖区监管范围,现场未查见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存有被投诉产品,同时,云南华哲商贸公司提供了与深圳卡麦郎服饰有限公司的产品购销协议与产品生产资质。如产品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问题,请消费者直接联系产品生产厂家进行处理。”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包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消费品综合市场的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验照工作;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负责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职责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该积极响应现场查实商家的违法情况。申请人购买的女童新款连帽上衣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
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的规定,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该产品不符合该强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明确规定销售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0000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截至今天,该单品的销量上百件。该商家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额5万元的量刑标准。被申请人却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不予查处。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应该做到审查的义务,并不是只有生产企业有责任。销售企业同样也有责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维权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对所在辖区的企业监管不严导致假冒伪劣侵权商品市场流通。被申请人不应该故意行政不作为或有包庇违法行为,而是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履行被申请人单位应该做的职责。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市场监管机构,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商品的违法问题糊弄瞎扯的回复,没有根本上解决投诉人的实际问题。被申请人对不合格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必须现场查处查封,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被申请人回复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只作为拼多多平台注册销售网店。表明其不用承担任何销售方的责任。被申请人的法律观念错误需要多加强学习。被申请人又称:如产品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问题,请消费者直接联系产品生产厂家进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向销售方追究法律责任且销售方必须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对相关业务流程和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不够,需要加强业务能力水平的提高。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的结案反馈》对被投诉举报企业简单糊弄的处理,适用法律不正确,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被投诉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严重性,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单。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陈胜的投诉举报书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回复。我局认为,当事人称所购买的女童衣服不符合强制标准仅仅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我局工作人员同时也到该商家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款衣服,无法进一步进行检测检验。因此目前涉嫌不合格的产品只有当事人所购买的一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的规定,对这一件产品进行检验需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进行有关工作,因此我局认为从生产源头开展调查更合理一些。本着高效的原则,我局建议当事人到生产厂家进行联系,同时向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更合理更快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7日,在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卡麦郎童装官方旗舰店”上,申请人支付59.9元购买了童装上衣一件。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举报网店商家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主要为:“商品质量很差,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和合格证明,是三无产品。涉案童装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即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属不合格产品。”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要求被举报人退回货款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称:“收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企业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核查相关情况,经查,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只作为拼多多平台注册销售网店,被投诉产品经核查生产厂家为深圳卡麦郎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在我辖区监管范围,现场未查见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存有被投诉产品,同时,云南华哲商贸公司提供了与深圳卡麦郎服饰有限公司的产品购销协议与产品生产资质。如产品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问题,请消费者直接联系产品生产厂家进行处理。”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申请人投诉的云南华哲商贸有限公司系拼多多网店“卡麦郎童装官方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其经营地在麒麟区,故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以“生产厂家不在麒麟区,现场未查见被投诉产品”为由,让申请人找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陈胜的投诉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