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鄢卫华。
申请人:林艳秋。
申请人:李旺。
委托代理人:鄢卫华,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白石江街道办事处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与建宁东路交叉口
第三人: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保渡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吴正华,主任。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保渡路9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第三人在麒麟嘉园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公告程序、拆分小区等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办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在麒麟嘉园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公告程序、拆分小区的行政行为违法,暂停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二、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申请》后行政不作为;三、审查《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响应政府号召,依法提交《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申请》后被违法行政行为弄的寸步难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0日收到《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申请》后不作为;二、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成年后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申请人命令保渡社区发出的公告,及保渡社区向业主发出的公告明显违反以上宪法的规定,且公告时间仅有5天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成立业委会的公告时间的程序规定;三、被申请人强行要求只能成立麒麟嘉园一期的业委会筹备组申请行政行为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曲靖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5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说明及该公司同时向业主发出的公告,证明了麒麟嘉园一、二、三期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行分割将会给业委会引发诸多矛盾,引发纠纷,违背基层自治的业委会成立初衷。被申请人强行要求将麒麟嘉园业委会拆分为一、二、三期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四、被申请人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七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相抵触。且《曲靖市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没有在全国人大法规审查备案,同时该规范性文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备实施的合法条件,请立即予以纠正。五、根据云组通〔2021〕62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同样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行政行为根据规范性文件存在违规违法违宪等问题,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经过对林艳秋、李旺2人电话征询,李旺表示对行政复议不知情,林艳秋表示知情但复议内容不实。一、关于麒麟嘉园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公告程序、拆分麒麟嘉园1、2、3期行政行为违法,暂停该行政行为的执行的问题。(一)关于麒麟嘉园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公告程序违法的问题。2021年12月16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组通〔2021〕62号),明确提出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委会”)组建要求。自该项工作启动以来白石江街道保渡社区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及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截至2022年3月,白石江街道行政区域内共有113个住宅小区,已经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有珠江花园、临江花园等11个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有麒麟嘉园一期、越钢基地、狮子山煤矿自治小区等102个小区。针对这102个小区,白石江街道严格按照上述工作方式及工作流程开展业委会、物委会组建工作,所有程序符合省、市、区决策部署。在麒麟嘉园业委会(物委会)成立过程中街道按照区级有关部门要求,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告时间为5天)向广大业主宣传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政策,鼓励业主支持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公告内容及程序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二)拆分麒麟嘉园1、2、3期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就麒麟嘉园1、2、3分区成立业委会一事,白石江街道多次在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召集相关专题会上进行报告,市、区主管部门也高度重视并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鉴于麒麟嘉园一是住户多体量大(一期2923户、二三期1732户),二是麒麟嘉园一、二、三期建设时间跨度长,三是麒麟嘉园一期和二三期供水、供电、消防、监控等均独立,并且分别有两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现状,依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设周期长的小区可以划分2个区域进行管理,并可以小区现状划分2个管理区域。白石江街道从未收到过任何单位下发的足以证明麒麟嘉园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的文件或者情况说明。就分区成立业委会、物委会一事,白石江街道、保渡社区严格按照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求、指导下推进工作,不存在强行将麒麟嘉园业委会拆分情况。申请人可到市、区主管部门进行证询。另外,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3行初27-2号行政裁定书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白石江街道办事处在开展业委会成立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通知及要求,开展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在各小区发布公告的程序、形式、内容均参照文件内容严格规范。据此,我街道在成立麒麟嘉园业委会、物委会期间程序、形式、内容合法,要求严格,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违法行为。二、关于白石江街道在2021年11月10日收到《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后行政不作为的问题。2021年11月10日林艳秋、李旺2人到保渡社区递交《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不完善需要补充。社区工作人员退还了《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当面告知林艳秋、李旺2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并告知补充完善后再重新递交申请,后申请人李旺、林艳秋没有到社区递交《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该份申请书没有递交至白石江街道。据此,白石江街道、保渡社区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履职,积极推动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工作,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三、关于请求审查《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云组通〔2021〕62号《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问题。《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云组通〔2021〕62号),属省、市级文件,其审查主体应为省级及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人称:内容与被申请人所称一致。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林艳秋、李旺向保渡社区递交《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保渡社区工作人员告知需补充完善申请材料并将《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退还了申请人。2022年3月24日,保渡社区党委和保渡社区居民委员会针对麒麟嘉园一期全体业主发布了《关于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公告》,告知该期业主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重新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中,保渡社区党委和保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关于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公告》中将麒麟嘉园小区划分为两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应视为证据不足。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问题。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告知补充材料并退还《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后未重新递交申请,而是在保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关于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公告》后,于2022年3月29日再次递交了《关于麒麟嘉园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申请书》,故被申请人不构成不作为。针对申请人请求审查《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问题。因《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并非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并非《关于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公告》的适用依据,故本机关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第三人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保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公告》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鄢卫华、林艳秋、李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