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昊壹。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因生活所需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开发区尹家屯尹二村14-8好又多超市购买了一款红枣,生产商: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食用后发现,开袋即食,法律依据:GB/T5835是我国关于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按此标准生产的枣类,仅晒干晾干烤制而成,未清洗未消毒可能存在淤沙。也就是说使用GB/T5835执行标准生产的,未消毒杀菌,不符合“开袋即食”标准。该商品的包装标注开袋即食,明显就是误导消费者,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开袋即食的标准,并考虑普通公众的理解标准,标了开袋即食就是不需要加工清洗就可以吃的,而该商品由于在外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综上所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经调查你所投诉举报的涉案食品标签确实不规范,属标签瑕疵。”理由:1.厂家不接受调解,消费者可以到商品购买地,带商品和购物凭证退货退款;2.所投诉的‘红枣圈’不符合“开袋即食”标准事项,我局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所投诉举报的涉案食品标签确实不规范,属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已以书面形式邮寄投诉人”。申请人所投诉内容情况属实,投诉诉求合法合规,而被申请人随意回复,敷衍了事,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糊弄申请人!仅仅一句“所投诉的‘红枣圈’不符合‘开袋即食’标准事项,我局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所投诉举报的涉案食品标签确实不规范,属标签瑕疵。”就将该产品存在的问题搪塞过去。法律依据:GB/T5835是我国关于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按此标准生产的枣类,仅晒干晾干烤制而成,未清洗未消毒可能存在淤沙。也就是说使用GB/T5835执行标准生产的,未消毒杀菌,不符合“开袋即食”标准,该商品的包装标注开袋即食,明显就是误导消费者,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开袋即食的标准,并考虑普通公众的理解标准,标了开袋即食就是不需要加工清洗就可以吃的。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此不服,逐复议。此外,申请人认为:本人的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既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作出行政处罚,这显然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胡昊壹的投诉举报书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回复。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一)该公司证照齐全。(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经调查涉案食品标签确实不规范,但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我局已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综合以上,我局决定对胡昊壹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调查。二、申诉事项处理情况。我局将胡昊壹要退还货款和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向该公司进行反馈,准备组织调解。但该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并拒绝调解。因此我局认为从销售商开展退货更合理一些。本着高效的原则,我局建议当事人到销售商进行联系,更合理更快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在位于曲靖市开发区尹家屯尹二村的好又多超市购买了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圈”一袋,净含量:120克。同日,申请人以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的“开袋即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在核查后对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产品的标注进行整改。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称:“关于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圈’不符合‘开袋即食’标准的投诉事项,我局已收到,现回复如下:1.厂家不接受调解,消费者可以到商品购买地,带商品和购物凭证退货退款。2.所投诉的红枣圈不符合开袋即食标准事项,我局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所投诉举报的涉案食品标签确实不规范,属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圈”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开袋即食泡水”,从该产品的可直接食用性质来看,“开袋即食泡水”的标注并不会影响该食品的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故被申请人的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胡昊壹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