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志桂。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不服,于2023年3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分装的“夏威夷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称,属于标签瑕疵。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一、申请人认为,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的规定,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必须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由于特殊人群对苯丙氨酸的吸入量存在特定要求,若消费者不明确知道涉案产品中含有苯丙氨酸,足以误导消费者进行食用,损害到特殊人群的心身健康。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关于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的标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我局收到谢志桂的投诉举报书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回复。一、是否立案问题。(一)该公司证照齐全。(二)该公司提供了“奶油味夏威夷果”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当事人谢志桂投诉该产品标注“阿斯巴甜”不符合规定,正确的标注应该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我局认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的规定,当事人谢志桂所举报的情况属第二款中“(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所指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未按规定规范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行为。综合以上,我局决定对谢志桂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调查。二、奖励事项处理情况。因该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的情况,甚至是我局不予立案调查的情况,因此我局认为还未到进行奖励的程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在尚购生鲜超市购买了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威夷果”一袋,单价12.9元/袋。同年1月15日,申请人以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的“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在核查后对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产品的标注进行整改。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回复称:“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一)该公司证照齐全。(二)该公司提供了‘奶油味夏威夷果’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为合格产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所投诉举报的情况属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未按规定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行为。综合以上,我局决定对你投诉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调查。二、申诉事项处理情况。我局将你要退还货款和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向该公司进行反馈,准备组织调解。但该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并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多果商贸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的“阿斯巴甜”,遗漏了“(含苯丙氨酸)”字样,该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但从“苯丙氨酸”的性质来看,遗漏标注“含苯丙氨酸”并不会影响该食品的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故被申请人认定该标签标注存在瑕疵、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申请人谢志桂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