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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12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12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5-19 14:40

申请人:郑思远。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是否受理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曲靖市麒麟区小五超市”销售的火腿酥存在配料未标注齐全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9日,申请人向我局投诉曲靖市麒麟区小五超市销售的火腿酥存在配料表未标注齐全。经过调查后,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进行了回复,不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未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麒麟区小五超市。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回复称:你投诉中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充分,不予立案调查。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同时包含了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只对举报内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而未对投诉内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申请人郑思远的投诉内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郑思远的投诉内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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