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鄢卫华。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第三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王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不服,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审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5日,鄢卫华收到由麒麟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上告知书及决定书既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也没有回应鄢卫华的任何举报请求。后鄢卫华于2022年12月1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3日作出行政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鄢卫华的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3月9日鄢卫华收到由麒麟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的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其内容与曲麒麟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基本相同,没有查清举报人举报的任何事实,同时也没有回应举报人任何实质性请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情况,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8日,举报人鄢卫华称其母亲被举报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金健会心堂食品经营部”工作人员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宣称其经营的食品及保健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诱导其母亲肖英购买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及保健食品,构成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行为,希望我局进行查处。经过调查后,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出具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当事人不服,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麒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3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61号),决定书里明确写明“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鄢卫华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鄢卫华下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当事人再次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针对当事人复议请求,我局答辩如下:一、我局收到当事人投诉举报是2022年8月8日,我局此次答复是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曲麒政行复决字〔2022〕61号)的决定,开展调查后作出的,因此第一项复议请求不成立。二、根据复议决定,2023年3月9日我局向鄢卫华下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未下达新的《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不存在审查《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合法性。三、第三人问题,经过了解申请人提到的三个第三人,有两个已经注销,无法找到。四、履行法定职责问题,我局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鉴于我局调查手段、调查形式有局限性,很多问题无法调查清楚,但不能说没有调查清楚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我局认为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三人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8日,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原产地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垦荒人食品经营部、曲靖市麒麟区金健会心堂食品经营部、陈爱会、陈雪娇在向其母亲肖英销售商品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提升免疫力功效,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为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并请求予以查处。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曲麒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2023年2月3日,本机关以被申请人在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时未说明不予立案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为由,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麟市场监管〔2022〕第10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告知内容为:“一、被举报人主体身份合法有效;二、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经营要素齐全、分区合理、货架设置及明码标价规范;三、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无虚假、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的资料、图片、宣传画、招贴及锦旗;四、举报人举报所涉产品‘北大荒牛初乳’乳粉、‘完达山乳臻牛初乳’产品资质证明齐全。我局认为,被举报人主体身份合法有效;现场未查到虚假、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的证据资料;产品资质齐全。未发现违法行为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在向其母亲销售商品时宣称产品具有提升免疫力功效,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并提供了对第三人的录音。但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时并未对该事实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曲麒市场监管〔2023〕第100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鄢卫华的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