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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16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16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6-14 14:57

申请人:余宬贤。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靖宁东路1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不服,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

申请人称:一是未当场、当面现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在本案中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仅口头告知我处罚决定并让我签字捺印,处罚时我在场无需另外送达,但被申请单位却并未当面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于我。2023年4月3日我被拘留期满后到相关部门咨询以后才于2023年4月7日返回建宁派出所取得一份未捺印签字处罚决定书一份。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二是2023年3月28日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我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拘留日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3日。我于2023年3月27日晚上11点许被电话传唤后拉到派出所执法区域,2023年3月29日0时左右我才被告知接受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应该将行政拘留人员移送到拘留所,理应在无特殊情况下安排我体检执行处罚,但直到2023年3月29日中午14点我都还在派出所执法区域留置,在派出所办案区坐了两个晚上通宵,处理过程程序花费了一周的时间。该程序是否合法。综上所述,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该决定书理应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恳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后附本案相关证据复印材料佐证。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程序合法。申请人余宬贤认为: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未当场、当面现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2023年4月3日我被拘留期满后到相关部门咨询以后才于2023年4月7日返回建宁派出所取得一份未捺印签字处罚决定书一份;2023年3月27日在被电话传唤拉到派出所执法区域,2023年3月29日0时左右我才被告知接受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应该将行政拘留人移送到拘留所,理应在无特殊情况下安排我体检执行处罚,但直到2023年3月29日中午14点我都还在派出所执法区域留置,在派出所办案区坐了两个晚上通宵,处理过程程序花费了一周的时间。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该决定书理应撤销。经查,2023年3月27日12时10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接唐文芳报警称:2023年3月23日10时许,其在“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内被微信名为“学友哥”的人侮辱、谩骂,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接报后,经审查,我局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立案进行调查。于当日对报案人唐文芳进行询问,并从唐文芳处提取了相关微信聊天截图。经查证,微信名为“学友哥”的真实身份为余宬贤(男,1993年08月03日出生,户籍地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沾益区望海小学交水路66号)。因余宬贤涉嫌侮辱违法行为,2023年3月28日0时30分,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违法嫌疑人余宬贤书面传唤至建宁派出所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将传唤情况通知了余宬贤的家属。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余宬贤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经对余宬贤进行询问查证、调取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结合该案其他证据材料,2023年3月28日22时20分,办案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余宬贤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余宬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余宬贤对所告知事项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余宬贤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于2023年3月29日0时30分,向余宬贤宣告并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由余宬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后于当日将执行行政拘留情况通知了余宬贤的家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于作出处罚决定并向余宬贤宣告送达当日将余宬贤送至麒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本案事实清楚。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3月23日8时许,唐文芳通过微信扫码加入“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本案发生时该群内有成员222名,其中微信昵称叫“学友哥”的余宬贤为该微信群成员。当日上午10时许,余宬贤与唐文芳在微信群内互聊时,余宬贤多次向唐文芳发送带有性暗示的及低俗语言,在唐文芳明确要求余宬贤注意说话方式时,余宬贤未就此停止,仍持续使用低俗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辱骂,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宬贤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提取的微信聊天截图资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确实充分。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微信群内发言同样应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2023年3月23日,余宬贤在“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内多次向被侵害人唐文芳发送带有性暗示的侮辱言语,在被害人唐文芳要求其注意讲话方式,但余宬贤并未就此停止,仍持续使用低俗言语对被侵害人唐文芳进行辱骂、谩骂,持续时间长达一小时左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决定对余宬贤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综上所述,余宬贤在微信群内,公然使用带有性暗示的低俗语言对他人进行辱骂、谩骂的行为,构成侮辱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余宬贤作出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恳请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2023年3月27日”系书写错误,现予以纠正),申请人在“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里,用“学友哥”的微信昵称多次向唐文芳发送带有性暗示及低俗语言,在唐文芳明确要求申请人注意说话方式时,申请人仍持续使用低俗言语对唐文芳进行辱骂。在此过程中,唐文芳对申请人的相关言论进行了反击。2023年3月27日,唐文芳就申请人辱骂其一事向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2023年3月28日0时30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书面传唤至建宁派出所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将传唤情况通知其家属。后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3年3月29日0时30分,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处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麒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微信群中使用带有性暗示及低俗语言对唐文芳进行辱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被申请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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