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宬贤。
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靖宁东路1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唐闻芳作出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唐闻芳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唐闻芳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第一、针对处罚条款当中,公然侮辱、诽谤行为。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信息等。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的形式,既可以是有暴力倾向的形式,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图像的形式,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言语的形式,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侮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唐某在和我发生相互辱骂之后在曲靖多个网络平台把我与其对骂的聊天截图掐头去尾、东拼西凑至网络平台引起舆论,未经许可,为泄愤将带有我个人的照片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内附上互骂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违法,请求复议部门复核复议。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人格和尊严,而这种人格和尊严是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关治安行政处罚(如本案中我已被行政拘留五日)。本案当中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及依据若成立,理应唐某和我一样必须接受行政处罚,我与当事人唐某均为相互辱骂侮辱对方需承担同等法律责任。特请督促复核依法查处同案同行为的侮辱行为人唐某。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程序合法。2022年3月27日12时10分,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接唐文芳报警称:2023年3月23日10时许,其在“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内被微信名为“学友哥”的人侮辱、谩骂,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接报后,经审查,我局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立案进行调查。于当日对报案人唐文芳进行询问,并从唐文芳处提取了相关微信聊天截图。经查,微信名为“学友哥”的真实身份为余宬贤(男,1993年08月03日出生,户籍地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沾益区望海小学交水路66号),因余宬贤涉嫌侮辱违法行为,2023年3月28日0时30分,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违法嫌疑人余宬贤书面传唤至建宁派出所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将传唤情况通知了余宬贤的家属。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余宬贤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经对余宬贤进行询问查证、调取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结合该案其他证据材料,2023年3月28日22时20分,办案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余宬贤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告知余宬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余宬贤对所告知事项无异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余宬贤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于2023年3月29日0时30分,向余宬贤宣告并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由余宬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后于当日将执行行政拘留情况通知了余宬贤的家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于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被余宬贤宣告送达当日将余宬贤送至麒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余宬贤认为:唐某在和我发生相互辱骂后在曲靖多个网络平台把我与其对骂的聊天截图掐头去尾、东拼西凑至网络平台引起舆论,未经许可,为泄愤将带有我个人的照片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内附上互骂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违法,请求复议部门复核复议。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3月23日8时许,唐文芳通过微信扫码加入“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本案发生时该群内有成员222名。当日上午10时许,唐文芳与微信昵称叫“学友哥”的余宬贤均为该微信群成员,当日10时许,余宬贤与唐文芳在微信群内互聊时,余宬贤多次向唐文芳发送带有性暗示的及低俗语言,在唐文芳明确要求余宬贤注意说话方式时,余宬贤仍未就此停止,仍持续使用低俗语言对被侵害人进行辱骂,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随后,唐文芳将其与余宬贤的聊天截图发送到“道观机车搓澡堂二群”等微信群内,并先后在“曲靖潮生活”公众号内于2023年3月25日20时许发表“曲靖某摩友群惊现渣男,满口污言秽语”、2023年3月27日21时许发表:“曲靖男子开黄腔,不尊重女性后续来了”等两个帖子,对余宬贤的行为发表个人看法,其内容既无有关余宬贤的个人信息及照片,也不存在侮辱他人的言语。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宬贤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提取的微信聊天截图资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确实充分。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余宬贤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人格和尊严,而这种人格和尊严是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如本案中我已被行政拘留五日)。我与当事人唐某均为相互辱骂侮辱对方需要承担同等法律责任。经依法查明,余宬贤所在“曲靖跑山约拍群”的微信群,该群内成员有222人。2023年3月23日,余宬贤在“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内多次向被侵害人唐文芳发送带有性暗示的侮辱言语,对被侵害人唐文芳进行辱骂、谩骂,持续时间长达一小时左右。余宬贤在微信群内使用带有性暗示的侮辱言语,其行为指向明确,具有针对性,能够使不特定的人群对原告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构成对被侵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侵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侮辱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决定对余宬贤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本案报案人唐文芳在多次被余宬贤发送带有性暗示的侮辱言语,明确要求余宬贤注意讲话方式,余宬贤仍未停止辱骂、谩骂,其随后在微信群、“曲靖潮生活”公众号内对余宬贤的行为发表个人看法,其内容既无有关余宬贤的个人信息及照片,也不存在侮辱他人的言语。综上所述,余宬贤在微信群内,公然对他人进行辱骂、谩骂,其行为构成侮辱违法行为;唐文芳因受到余宬贤的辱骂后在网络平台发表个人看法,不属于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余宬贤作出麒公(建)行罚决字〔2023〕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恳请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曲靖跑山约拍群”微信群里,用“学友哥”的微信昵称多次向唐文芳发送带有性暗示的及低俗语言,在唐文芳明确要求申请人注意说话方式时,申请人仍持续使用低俗言语对唐文芳进行辱骂。在此过程中,唐文芳对申请人的相关言论进行了反击,后又将其与申请人的聊天截图发送到“道观机车搓澡堂二群”等微信群内,并在“曲靖潮生活”公众号内于2023年3月25日发表“曲靖某摩友群惊现渣男,满口污言秽语”、于2023年3月27日发表:“曲靖男子开黄腔,不尊重女性后续来了”等两个帖子,对申请人的行为发表个人看法。2023年3月27日,唐文芳就申请人辱骂其一事向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唐文芳的言论是对申请人相关侮辱行为进行的反击,并不属于主动对申请人进行的侮辱。另唐文芳将其与申请人的聊天截图发到“道观机车搓澡堂二群”等微信群内,并在“曲靖潮生活”公众号内发表“曲靖某摩友群惊现渣男,满口污言秽语”、“曲靖男子开黄腔,不尊重女性后续来了”两个帖子,系唐文芳对申请人辱骂行为发表的个人看法,而不是在捏造事实对申请人进行的诽谤。故,被申请人未对唐文芳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未对唐文芳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