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强。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5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抖音店铺购买商品,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使用邮政挂号信件寄出投诉举报信,信件编号XX,邮政系统显示于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截至2023年5月26日信件送达已达23个工作日,此期间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任何告知。被申请人已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人民政府复议领导予以查证,并责令被申请人按法定期限回复。本人承诺关于本次复议申请未在其他机关提起,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当事人魏强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经了解,该举报信分派到辖区所后,因工作人员失误未及时回复。我局将加大投诉举报信件的办理督促工作,进一步完善流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16日和2023年4月17日在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抖音平台上购买了坤太6+1蘸水和坤太1+2蘸水,共支付21.7元。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以产品界面宣传与产品执行标准不符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曲靖市晨骏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至今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抖音平台订单截图、产品图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至今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实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魏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