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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2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3〕32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3-08-24 09:56

申请人:谢志桂。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不服,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鸭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4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称,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GB2749-2015并未就质量等级作出划分,而涉案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属于虚构质量等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虽然“合格品”是商品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但涉案产品其标注的系“质量等级:合格品”,并不是仅标注“合格品”,标注的“质量等级:合格品”属于虚构质量等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4月30日才告知不予立案,程序上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2023年4月11日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谢志桂的投诉举报函,举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360克(6枚)的“兴盛迪咸鸭蛋”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涉嫌虚构质量等级,希望我局进行查处。经过调查后,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出具了《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当事人不服,向麒麟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针对当事人复议请求,我局答辩如下:一、关于我局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认定的“兴盛迪咸鸭蛋”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问题。经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兴盛迪咸鸭蛋”产品原包装上标注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是为了表明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并提供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我局认为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合格品”是对该产品属合格品的表述,是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经过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后的承诺。“质量等级:合格品”的表述不存在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二、根据《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兴盛迪咸鸭蛋”产品在出厂时经检验为合格产品,符合《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的规定。但该标准对产品质量等级分级并无作出规定,我局认为该产品原包装上标注有“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存在产品标签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的规定,结合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时自行发现“质量等级”的表述不妥,并对标签进行了更改,现“兴盛迪咸鸭蛋”产品包装无“质量等级:合格品”字样的情况,未对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三、我局2023年4月11日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当事人2023年2月12日通过邮寄信件的投诉举报函,属于投诉举报行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依规对当事人投诉举报函反映的投诉和举报事实进行回复,程序合法,未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所述的“未告知其行政救济途径无依据,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在惠家购物商城购买了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兴盛迪咸鸭蛋”一盒,净含量:360/克(6枚),支付15.9元。后,申请人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在该产品上标注了“质量等级:合格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为由,向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1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告知称:“你的投诉举报信我局已收悉,信中反映你购买的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360克(6枚)的“兴盛迪咸鸭蛋”产品涉嫌虚构质量等级。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该公司上述产品原包装上标注有“质量等级:合格”字样,是为了表明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发现“质量等级”的表述不妥,已自行对标签进行了更改。上述产品有检验合格报告,我局认为你反映的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予立案。对于你退还购物款以及索赔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并拟组织调解,但是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转办函》(曲市监诉字〔2023〕21号)、《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4的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云南瑞坦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兴盛迪咸鸭蛋”产品上标注“质量等级:合格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字样。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转办函》后,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2023年4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谢志桂作出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曲麒市监投(举)告字〔2023〕第2204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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