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志桂。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不服,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4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称,属于标签瑕疵,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的规定,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才告知不予立案,属于程序上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转办函》(曲市监诉字〔2023〕23号),反映谢志桂购买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饭”,外包装袋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QBF0003S-2016已经超过有效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收到转办的投诉举报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了回复。现就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说明如下: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换证时提交的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为《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因换证后新包装袋在印制过程中,该公司就擅自使用原来剩余的老包装袋生产加工“豆沙水晶八宝饭”,造成未如实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未如实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行为。综上,我局认为,该投诉举报反映的产品标签问题不属于标签瑕疵,而是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谢志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及依据明显与我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答复的内容不相符,理应驳回。二、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谢志桂的《投诉举报函》是以书面邮寄形式向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的,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才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转办函》(曲市监诉字〔2023〕23号),收函后我局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了谢志桂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4月15日依法依规将调查核实结果向谢志桂进行了书面邮寄回复,回复时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在华星乐购沾益店购买了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饭”一袋,净含量:400克,支付了6元。后,申请人以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QBF0003S-2016已经超过有效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为由,向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4月11日,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举报投诉答复函》。答复称:“你反映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标签存在问题的《投诉举报函》经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已收悉。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南关五村后王家山的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一)该公司证照齐全。(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在库房内也未查见“豆沙水晶八宝饭”库存。经了解该公司2022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换证时提交的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为《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因换证后新包装袋在印制过程中,该公司就擅自使用原来剩余的老包装袋生产加工“豆沙水晶八宝饭”,造成未如实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的事实,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未如实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行为。综合以上,我局决定对你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调查。二、申诉事项处理情况。我局将你要退还货款和赔偿相关费用的诉求向该公司进行反馈,准备组织调解。但该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并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答复函》《投诉举报转办函》(曲市监诉字〔2023〕23号)、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本案被举报人曲靖冰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饭”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Q/QBF0003S-2016已经超过有效期,此种标注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行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转办函》后,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举报投诉答复函》并于2023年4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述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申请人谢志桂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