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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曲麒政行复决字〔2024〕8号

  • 信息来源麒麟区司法局
  • 文  号曲麒政行复决字〔2024〕8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4-03-14 15:21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金宝路(水寨路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立案不服,于20241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241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1128收到在拼多多(云南美食)购买的三年半20斤整只火腿,收到货产品外包装简陋并且很脏,全程录制开箱视频,打开产品后,只有麻袋包装,里面没有任何隔绝食品对外物的包装,快递长途跋涉运输过来,可想而知有多么脏,打开发现商品并没有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相关标签,是三无食品,本人找商家进行理论,商家并不当回事,信口雌黄地说标签掉了,对申请人进行欺骗欺诈,申请人随后在微信小程序12315进行投诉,经过漫长的等待,等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段回复,告知我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依法让商家进行整改,申请人在2024117拨打了市场监管所电话问调查事项,被接线员侮辱,说我是敲诈勒索,并且拒绝接听我电话,后在多次拨打,都是接。申请人认为民以食为天,为人民服务,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这种不作为的风格,不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让消费者维权困难。申请人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部门管辖;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三)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是基于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判断,则违法行为不存在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且该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明显高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未能有效排除违法嫌疑,则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且被申请人先入为主考虑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势必会导致对举报人的证据赋予不同权重,不利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和收集证据。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视频、收据、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支付记录截屏,有相当完整的证据,而法律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就应当立案,申请人提供了如此完整的证据,被申请人仍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事实认定不清,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提供这些证据还是有争议,不能完全地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但这也算是“初步”证据,被申请人也应当立案,然后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待事实查明后再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事实未查明,举报核心问题存疑的情况下,直接不予立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112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刘某投诉其在拼多多上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火腿收到货后发现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标签。消费者希望商家按照食品消费者保护法给予十倍赔偿,并且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给予处罚。2023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委托生产协议、委托生产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并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及标签样品。通过和商家协商,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我局认为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121日对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31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目前案件正在调查,我局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投诉人,不存在投诉人所反映的不予立案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1126日,申请人购买了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销售的火腿1只,支付804元。20231128,申请人以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火腿没有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三无”产品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曲靖市麒麟区铭臻商贸有限公司202312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2023125,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上办结反馈“投诉人刘某:接到你的投诉后,我局已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以期开展调解工作,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针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商家证照齐全,并与生产厂家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生产厂家资质齐全,所以该火腿不属于“三无”产品。但商家销售散装火腿无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商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聊天截图拼多多订单截图、商品照片、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的办结反馈称,针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商家证照齐全…。”而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则是“……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被申请人的告知与答复前后矛盾,应视为原行政行为(全国12315平台的办结反馈)没有证据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刘某作的办结反馈

二、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刘某此项举报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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