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麒麟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6日,麒麟区某小区林某等7名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联名向被申请人潇湘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被申请人潇湘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申请人物业区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自2022年8月8日潇湘街道办事处作出《潇湘街道办事处关于某小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批复》,由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指导、监督完成筹备、选举工作。2022年8月26日公示了《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成立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在2022年9月21日至27日公示《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组织并指导了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正式成立。在2022年12月19日筹备组公示了《关于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延期公告》,筹备组工作时限延期至2023年2月20日。在2023年6月9日经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张贴公示了《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在2023年6月24日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小区议事规则》及《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在2023年7月10日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并公示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选举)情况统计表》。在2023年7月17日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公示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情况公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潇湘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多次提交被拒收。在2023年9月8日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居民委员作出《关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事宜回复函》,申请人迫于无奈于2024年1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递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给潇湘街道办事处仍然直接拒收被退回。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及小区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单位寻求救济,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筹备组工作开展情况及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情况2022年9月20日,根据某小区业主申请,潇湘街道办事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成立了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的“某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随后,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开始筹备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因疫情、小区建设方未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信息核实滞后等因素,筹备工作一再推迟。2023年4月20日,筹备组完成《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本初稿草拟工作。2023年5月3日,筹备组在小区内公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公告》,公示报名时间内共有王某1、崔某、王某2、冯某、陈某、梁某、何某7名业主报名。2023年5月18日,在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指导下,筹备组按照《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联合各部门开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联合审查。2023年6月20日,联合审查工作结束,部分报名业主不符合候选人资格(街道工作人员已将审核结果口头告知本人)。2024年1月5日,潇湘街道办事处联合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再次对7名报名业主进行候选人资格联审,现场认定王某1、王某2、何某资格联审不合格。随即,潇湘街道通知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在业主中产生替补业委会成员候选人,并依规、依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至今,筹备组仍未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工作,筹备工作搁置。故至今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二、关于部分业主擅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一)因筹备组还未完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稿拟定工作,2023年6月9日筹备组未在小区内部公告《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稿。(二)筹备组工作期间,个别业主于2023年6月19日,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联审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向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发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邀请函,定于2023年6月24日擅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上行为未经筹备组同意,属个别业主个人行为。(三)2023年6月24日,个别业主擅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上行为未经筹备组同意,属个别业主个人行为。筹备组组长、潇湘街道办事处、南城门社区并未参与“首届业主大会”。以上行为,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三、关于潇湘街道未接受“备案”申请的情况。2023年6月24日,个别业主擅自召开“业主大会”后,以书面、邮寄等方式向潇湘街道办事处申请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因筹备组仍未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相关文稿公告等筹备工作,还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还未依法依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个别业主依然反复以不符合资格联审结果资料进行递交,故潇湘街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未接受个别业主擅自选出的、不适格的“业主委员会”以邮件形式递送的“备案”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根据小区业主申请,被申请人成立了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的“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2023年4月20日,筹备组完成《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本初稿草拟工作。2023年5月3日,筹备组在小区内公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公告》,公示报名时间内共有王某、崔某、王某、冯某、陈某、梁某、何某7名业主报名。2023年5月18日,在被申请人、南城门社区指导下,筹备组按照《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联合各部门开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联合审查。2023年6月24日,小区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小区议事规则》及《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2023年9月8日潇湘街道南城门社区居民委员作出《关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事宜回复函》。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递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拒收了该邮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中国邮政EMS快递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递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被申请人应当签收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并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最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故,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潇湘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