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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第一批共6项)

  • 信息来源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0 16:24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法〔2021〕2号)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为推进市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优化环境,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第一批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共6项(含子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一)社会事务类2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核发。
(二)市场准入类4项: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重新注册)。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告知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审批服务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审批服务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或者在实体政务大厅使用,方便申请人下载。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办理事项名称;
2.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准予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6.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和提交材料
申请人充分了解审批服务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如实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书面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服务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服务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要求准予核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在本辖区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服务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过程中,审批服务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对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说明、解释,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核准顺利实施。
    四、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五、证明事项实行承诺制监督电话
曲靖市麒麟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  0874-3138526
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效能监督科0874-6195400
                       
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1
曲靖市麒麟区行政审批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证明事项(材料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1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转报,以及有效区域为全州、全县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州、县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转报,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州、县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2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级批准设立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总局授权省级登记的企业除外) 公司登记(设立、变更登记)、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州、县
 
 
住所使用证明、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州、县
 
 
住所使用证明、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在除省级直属和联系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州、县
1、近六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在除省级直属和联系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重新注册)
 
 
 
行政许可
 
 
州、县
 
近六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公司登记(设立、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公司登记(设立、变更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住所使用证明、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住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住所使用证明
□2.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非公司企业登记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住所使用证明、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住所使用证明;
□2.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近六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近六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重新注册)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重新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近六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近六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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