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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应急管理局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2020年3月)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2 10:11
曲靖市麒麟区应急管理局
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等对于冲突适用规则有不同于上述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阻扰、抗拒执法的;(六)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八)违法数额较大的;(九)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主观恶意明显的;(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吊销资质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麒麟区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执行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麒麟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依据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及时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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