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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信息来源麒麟区卫健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2-12-09 10:10

刘辉(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2022年8月16日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广西刘氏济仁堂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一)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022]116号);(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号:麒卫医罚〔2022112),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曲靖市西苑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小区南宁巷3号

联系电话:0874-3124231

特此公告            

曲靖市麒麟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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