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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宣传

  • 信息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4-08-07 09:39

一、政策

1.《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

2.《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866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在本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本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即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住房情况

1.无住房家庭;

2.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家庭;

3.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家庭。

(三)收入情况

符合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0、家庭资产低于10万元(含工商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其他要求

1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租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复印件

纸质

1


3

婚姻状况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及目前婚姻状况承诺书,单身人士承诺书。

4

工作、收入证明

原件

纸质

1

1)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证明、劳动合同;

2)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示收入、工作证明。

5

住房情况证明

原件

纸质

1

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家庭成员户籍在麒麟区、经开区外的需提供

6

其他材料

原件

纸质

1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力专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3)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提供受奖证书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四、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

1.麒麟区户口:到户口所属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麒麟区保投公司(紫云南路230)。

2.非麒麟区户口:到麒麟区内工作单位或租房所属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麒麟区保投公司(紫云南路230)。

(二)初审

领取申请书后,需到所属申请街道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审批盖章。

(三)复审

乡镇或街道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需到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麒麟区银屯路建硕巷3号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3楼房地产管理处办公室,联系电话:0874-3187823)、市保投公司(地址:紫云雅园1期西侧玉林南路620号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室,联系电话:0874-3131578)、经开区保投公司(地址:泽福家园2幢保障性住房租售中心1楼租赁部,联系电话:0874-3186357)、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麒麟区紫云南路674号,联系电话:0874-3137856。注:需要先到麒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龙泉路益宁派出所对面)查询后再到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审查盖章。

(四)终审

提交全套资料至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曲靖市房管中心8楼)进行终审。

(五)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公示15日。

(六)配租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轮候配租(曲靖市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麒麟区紫云南路230号金阖苑小区3楼市场营销部,联系电话:0874-3186357)。

五、房源信息

1、金阖苑小区(紫云南路230号);

2、祥达花园D区、C区(珠江源大道东侧与建宁东路交叉口);

3、越州保障性住房(榕峰大道北侧)。

六、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曲靖市麒麟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麒区发改价费〔20233号)精神,城区政府统建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60/·月,集镇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2.60/·月。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租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三)其他费用标准

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按相关部门统一标准由租户缴纳。

七、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将立即发通知,进行清退。

2.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如接到欠费通知,将与供电局、物业管理处对接,做出相应断水断电的措施。

3.公司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摸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租户入住情况,以免因年老、特殊疾病等情况在承租期间死亡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等如经发现,立即通知所属派出所及相关部门

4.公司应对公共租赁住房租户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三年一审查。入住廉租房的家庭需审核:低保证、家庭住房情况、家庭人员户口及婚姻变化情况等。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需审核: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口及婚姻变化情况等。经审核或动态管理时,由于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家庭,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继续承租,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坚决实施清退,终止公共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应当在3个月内退出住房

5.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保障房源档案,并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6.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司同意。如有发现破坏公物等行为的承租人,立马出面告知并给予相应处罚,如再有发生,将立即清退。

7.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并注明共同居住人数、人员信息、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如经发现,立即清退。

八、退出管理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管理条款)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

5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4.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有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如办理完以上相关手续,给予办理退房手续。

5.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消租住资格并进行清退

6.公司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九、排查管理

1.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与曲靖市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定时共同组织摸排,由曲靖市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作为组长,麒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和该公司工作人员作为组员,集体入户排查核实租户居住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将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人到公司(租户)办理退房手续。

2.每季度进行一次随机排查,由市场营销部负责抽查,并做好相关痕迹资料收集。

3.每次进行入户排查时,应对租户宣传安全常识,增强租户安全意识,避免在居住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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