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包容审慎”执法,是指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定范围内给予自我纠错的空间,在严守执法监管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向相对人释放温情和善意。
第三条 包容审慎遵循“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力度。所谓包容,并不是无原则地迁就和照顾;所谓审慎,也必须在法治原则、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实行“四张清单”制度,“四张清单” 是指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第六条 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除外。
第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是指不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