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违免罚清单管理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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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20 15:4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建设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树立建设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违免罚”是指:违法行为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形不予处罚。
第二条 首违免罚遵循“于法有据”“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原则。
第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指导纠正、法制约谈、行政建议等柔性方式,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力度。
第四条 首违免罚严格实行清单管理,不在麒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首违免罚清单内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于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二)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或全国、全省、全市、全区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阻扰、抗拒执法,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作虚假陈述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或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违法行为引起群访的;
(十一)群众举报或者投诉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十二)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十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四)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十五)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未规定加重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适用加重处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等法定加重情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