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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0 15:5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一)设置合理“观察期”。对未知大于已知的产业和业态的发展采取包容态度,在不触碰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进行适度、有效监管。
(二)设置必要“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过渡期,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
(三)采取预警提示。采取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及时纠错改正。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不受影响。
(四)实施容缺执法。在法定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自我纠错空间,即在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情形下可以纠正,依法不罚款、不扣证。
(五)实行守信激励。推行信用监管,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政府采购、财政补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激励,让诚信守法者处处受益、一路畅通。
二、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
(一)实施分类监管。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区别违法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对故意违法或违法事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对主观非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企业规范提升。
(二)坚持过罚相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适当、综合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纳入信用监管。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通过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包容审慎监管的适用条件
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执法检查过程中,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行改正或承诺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违法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自行改正或承诺在限期内改正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轻微违法情形。
四、工作措施
(一)动态调整适用范围。对首违免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首错免罚清单中的事项。属于首违免罚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首错免罚而应立案查处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规范细化操作流程。属于适用首违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初核符合适用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所列情形要求,建立整改帮扶档案,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对已经适用首错免罚,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形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三)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企业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帮扶等工作,要详细记录在案,执法过程中需严格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首违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在执法监管工作中,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针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企业上一堂普法宣传课,引导企业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
五、其他
(一)本制度由麒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监察科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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