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麒麟区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麒麟区商务局结合商务系统的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是实施分类监管。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对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指导商事主体规范提升。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处罚款的,不予处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商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地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三是纳入信用监管。商事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改正后再犯的,区商务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予以公示。
四是公平公正,平等裁量。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纠正为主,教育并行。
二、划定监管基准
(一)准确把握相关概念
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首违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首次违法”的判定,除听当事人自述外,执法人员还应结合监管档案、监管资料来判定是否为初次违法。
(二)明确适用范围
除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的商事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 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区商务局职责范围内的石油成品油、汽车销售、商业预付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石油成品油,以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此外,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及首违免罚的规定。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区商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包容审慎及首违免罚的事项,适时根据制定依据变动情况发布新的修订版本。
(二) 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条件初核、整改帮扶等工作,要详细记录在案,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按照《麒麟区商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包容审慎及首违免罚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附则
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不适用包容审慎及首违免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商务部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麒麟区商务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2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向购卡人提供章程、签订协议,提示告知。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3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要求购卡人或代理人出示证件、留存信息。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4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信息。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5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收款、登记、开具发票。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6 |
单张预付卡限额超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7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设定预付卡有效期。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8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退款。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9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卡。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10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退卡。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11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预收资金。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12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13 |
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不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14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资金存管账户。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
15 |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
麒麟区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