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2 09:58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
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办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但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发现其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的;
(五)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六)违反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八)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九)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等有关标签、说明书相关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约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及时备案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未将营业执照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三)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四)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文号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