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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首违免罚清单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7 09: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麒麟区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首违免罚,应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必须查清相对人有没有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事实,然后依据其情节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情节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适用这条规定,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同时把握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情节上必须轻微。
二是相对人已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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