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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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27 09:33
第一条 为完善麒麟区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麒麟区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
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区财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区财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九条 调查取证时,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文书;
(八)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九)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十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区财政局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
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应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条 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
第二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委托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邮寄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的
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六条 转交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财政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财政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
当经区财政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报请市财政局或者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