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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30 15:54
建宁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街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麒区政办﹝2019﹞82号)规定,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建宁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建宁街道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依法客观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执法主体。公示建宁街道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建宁街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建宁街道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建宁街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建宁街道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事中公示的内容主要有: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便民服务大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后公示的内容主要有:
  (一)行政处罚结果,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结果;
  (三)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  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行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建宁街道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公示平台、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便民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为补充,积极探索运用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建宁街道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建宁街道予以更正,建宁街道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公示信息如因法律、机构职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建宁街道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建宁街道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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