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街道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树立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双向监督,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麒麟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麒区政办﹝2019﹞82号)通知要求,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谁执法谁记录”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是记录主体,由其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执法机构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五条 建宁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六条 涉及执法中心(所、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十条 对于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勘验检查、抽样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阻挠执法的;
(三)行政执法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执法受阻挠或设备故障、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宇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随案移送。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