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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信息来源麒麟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1-07-19 13:37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到准确及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行业对外网站及新媒体终端、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专卖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市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市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公示内容:行政处罚、市场检查等执法事项、法定权限,包括实施行政处罚、市场检查的依据、种类幅度、裁量基准,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行政许可公示:许可及管理事项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的方式、途径;受理机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办理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
  (八)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九)救济渠道信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服务窗口岗位信息: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许可证服务窗口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等;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在许可申请受理、实地核查等关键环节,告知当事人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设置举报投诉箱、接受投诉举报,接受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和送达执法文书等行政处罚相关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和徽章,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依规出具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法律后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可以通过复议和起诉的方式获取救济的权利;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处理所需要携带的材料目录、案件处理地址、办案部门联系方式等内容,出示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便于行政相对人填写执法文书相关内容并快捷地处理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等信息;
  (二)上年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数据统计信息;
  (三)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前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除在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网站公开;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各级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第十八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公开信息的平台载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平台载体并在新的平台载体上继续公开在旧的平台载体上已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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