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二、服务事项
麒麟区审计局主管麒麟区审计工作,对麒麟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服务内容
1.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镇(街道)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国家和省、市、区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2.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服务对象
属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全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等。
五、程序及时间规定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东路2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874-3129897
曲靖市麒麟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