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全面系统归档管理保存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结合执法实际分类制订烟草专卖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预算。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情况;
(六)听证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情况;
(十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二)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三)法制审核情况;
(十四)集体讨论情况;
(十五)审批决定情况;
(十六)送达情况;
(十七)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十八)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十九)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的主要特征、状态、位置等情况,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现场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复杂的案件,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其他案件应重点对现场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重要证据复制或提取、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对于询问、一般证据复制或提取、事先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记录方式。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五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 文字记录完成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二十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涉烟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并归入案卷。
对仅作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使用的音像记录,可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涉烟刑事案件证据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上级烟草专卖局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并使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