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规范林业和草原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林业和草原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
(一)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对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单位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认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投诉举报,具体负责对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受理机构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处理结果确定后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暂扣或者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法权力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私立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干扰、阻挠、抵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的;
(四)对投诉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胜峰东路338号
投诉举报电话:0874-3335110 0874-3332788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