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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能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 信息来源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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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4-05-06 10:21
麒麟区能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一)行政许可事项(0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66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令)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及安全生产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修订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1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修订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1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安全间距、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第五条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2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责令其停产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2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修订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2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3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水害未查清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顶水作业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部门规章:《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九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六,但不得小于20m。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第九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3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防治水基础台账,在建井期间水文地质资料,生产矿井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矿井防治水图件不齐全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第十六条:“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水文地质图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3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按规定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处罚法律: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二十一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3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九十七条:“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九十九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其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第一百条:“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防水闸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发现异常未采取防隔水措施进行掘进和回采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四十条:“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
3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采掘工作面未依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四十三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规定。”第四十四条:“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第四十五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规定。”第四十八条:“  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规定。”第五十条:“探放老空水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揭露老空未见积水的钻孔应当立即封堵。”
3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依照规定使用探放水钻机探放水的处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3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后没有立即停产采取措施继续生产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未依照规定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计划、预案及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4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和采掘作业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 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4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或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及清理突出煤炭时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4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一百一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矿井有关人员和部门未按规定落实防突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或突出矿井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突出煤层中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专职爆破工,专职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一百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4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17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或者因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因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及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三条第二款:禁止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第三条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提供、使用窃电装置。第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未经允许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款: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应当排除。第八条: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供用电设施及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及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款: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应当排除。 第八条: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被破坏的供用电设施及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警示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当地有转供能力的用户同意,可以委托其向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委托转供电应当签订协议。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供电企业委托擅自转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当地有转供能力的用户同意,可以委托其向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委托转供电应当签订协议。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
5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擅自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未经批准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5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其他空中飘动物体;(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移动、损害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7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其他空中飘动物体;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二)烧窑、烧荒、开挖鱼塘、垂钓;(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五)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8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9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开展非法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坑渠;(三)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四)携带动物进入保护区;(五)其他危害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开展非法活动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等作业;(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倾倒垃圾、矿渣及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和依法取得的通道和走廊;(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行政处罚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二)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三)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四)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行政强制事项(3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强制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电力科对煤矿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行政强制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法规科对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履行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电力科对非法、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行政检查事项(4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检查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2行政检查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部门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3行政检查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部门规章:《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4行政检查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政征收事项(0项)
(六)行政给付事项(0项)
(七)行政奖励事项(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奖励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法规科、办公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给予奖励。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八)行政确认事项(1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确认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煤炭科、煤管所煤矿复产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九)行政裁决事项(0项)
(十)其他行政权力(19项)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科、队)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1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的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科对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矿区规划备案政策文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 年第 14 号令)、《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 号)等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矿区规划或矿区规划修编的。
4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煤矿采掘接续计划备案政策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15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检查的通知》(云煤安发〔2021〕32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督促煤矿整改采掘接续集中审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云煤安监察〔2021〕4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23〕8 号)等文件及新的政策文件要求。
5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煤矿资源整合备案产业政策:按照省级以上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省级下发的政策文件、相邻矿井需要资源整合或整合周边零星资源的。
6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煤矿产能置换备案文件:《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的通知》(曲能源煤炭〔2022〕109号)等产能置换政策文件。
7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核(新建、改扩建)备案政策文件: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生产能力核定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20〕156号)中的《云南省能源局煤矿项目核准办事指南(完整版)》,符合国家及省级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履行产能置换政策。
8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政策文件:《曲靖市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曲能源煤炭〔2023〕53号)《曲靖市能源局关于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及新增井筒等技术改造的通知》(曲能源煤炭〔2022〕123)、《曲靖市能源局关于规范煤矿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程序的通知》(曲能源煤炭〔2023〕28号)等文件规定,煤矿企业向能源局上报系统改造、新增井筒或系统优化的请示文件。
9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矿井初步设计上报审查(含设计修改)备案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生产能力核定办事指南的通知》(云能源煤炭〔2020〕156号)文件中的《云南省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符合国家及省级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履行产能置换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级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履行产能置换政策;项目核准有效。
10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项目开工备案政策文件:煤矿企业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应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的相关要求,向区能源局申请登记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11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项目开工建设备案政策文件:煤矿企业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应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的相关要求,向能源局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12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建设项目延期备案政策文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能源〔2012〕33号)等文件规定的,向能源局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工期延期。
13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政策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要求。向能源局申请(请示)开展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14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政策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由煤矿自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15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生产能力核定备案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50号)等文件要求,项目单位向区能源局提交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请示文件。
16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煤炭科生产能力确认备案政策文件:《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11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向区能源局上报生产能力确认请示文件。
17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电力科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2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18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科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备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行驶重型车辆”、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及第四十四条“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其他建设工程与管道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
19行政备案曲靖市麒麟区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科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备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行驶重型车辆”、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及第四十四条“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其他建设工程与管道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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