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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 信息来源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  号
  •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25-04-21 09:07

委托单位: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肖良云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胜峰东路338号

受委托单位:曲靖市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盛岗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延长线复烤厂万丰商场旁 

为抓好麒麟区林草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林草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曲办字〔2024〕7号)和《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办公室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麒办字〔2024〕16号)等文件要求及2024年7月12日经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麒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麒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林草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

二、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麒麟区区域内实施涉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云林办发〔2023〕7号)中的实施主体第一层级为县(市、区)级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195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内容,对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仅针对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林草湿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仅针对发现违法行为和查办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麒麟区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内容,对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

第二十条第四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第三款:“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参加因受委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案件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10月8日止。

七、其他

1.因法律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者工作需要委托方可以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 

2.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方解释;当事人被告知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证据时,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由受委托方负责配合委托方进行组织。

4.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麒麟区司法局备案,一份报委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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