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曲靖市麒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及生产使用、安全监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遵循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保障供应、节能高效、优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麒麟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政务管理、应急、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教体、卫健、气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年检、注销等管理工作。供应站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求,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在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用途时尽量满足涉及燃气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保障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
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继续经营,经营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条件。
第十条 充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要求,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通过专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建立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等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备一定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健全气瓶可追溯系统;
(五)制定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六)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供应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等建设要求;
(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纳入充装企业统一管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建立钢瓶定期检测及报废处置机制,统一钢瓶标识标志,完善气瓶可追溯系统;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供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用气安全、应急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格证、气质气价、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热线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六)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
(一)完善配送管理制度、规范配送服务流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
(二)统一配送车辆型号、外观、标识,随车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灭火器、防火阻燃、实时定位等安全设施;
(三)禁止用户直接到供应站点自提(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并履行保密责任。
(一)应当履行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通过用户签字承诺等形式确认并存档;
(二)供气单位入户换气时,应当进行随瓶安检,并通过现场拍照等形式保存。发现灶、管、阀、用气环境、报警器安装和用户行为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督促、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气单位应当采取停止供气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用户使用钢瓶实行供应站实名登记管理,当用户更换供气单位时,原供气单位要及时收回自有钢瓶。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是安全用气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用气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一)应当使用本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供的燃气,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一瓶多灶、多瓶一灶、前灶后店、油气混用、气煤混用和超量储存,不得在同一空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不同气源;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灶具、阀门、软管、报警器等器具,及时更换不合格、年限届满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用户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出现配件损坏、漏气等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关闭阀门,切断危险源,迅速疏散周边人员并报警;
(六)用户应当配合供应站对闲置、过期、报废等不合格的钢瓶进行回收,禁止私自储存、处置;
(七)燃气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及切断装置并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燃气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让市民掌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风险、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瓶装液化石油气设施和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实行有奖举报。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和相关设施、配送车辆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无证经营、非法充装或运输、违规使用或储存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发挥基层治理网格员作用,对属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用户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实时推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抢修、保供等应急措施。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曲靖市麒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