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麒麟区城市管理,规范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市民拥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麒麟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及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的绿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地是: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广场绿地;
(二)附属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单位、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以防护为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城市和近郊的风景名胜区、分车带和中心绿岛的绿地以及城市街道绿地。
第五条 麒麟区建设局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城市绿化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
(四)负责把城市绿化养护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养护市场化运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级组织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年度发展计划,有组织、有安排、有步骤的对老化、退化、病死的树木、草坪进行更新换代及补植(种);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绿地遭受水、火、旱、风、病虫害、霜冻等灾害,一旦发生灾害,必须及时组织抢救。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搞好单位的庭院绿化,做好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坏城市绿化、庭院绿化及其园林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第七条 麒麟城区的园林绿地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麒麟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由麒麟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麒麟城区规划区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经麒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结束后,必须恢复绿地原貌,损坏绿化设施的照价赔偿。
第八条 园林绿化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有计划的组织实施,与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并协调发展。麒麟城区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用地和庭院绿地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区不得少于25%;
(二)新建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区35%;
(三)工矿企业、事业单位30%,其中,对环境容易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40%以上;
(四)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10%;
(五)医院、疗养院40%;
(六)住宅区(庭院)35%;
(七)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占2%—3%;
(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80%;
(九)其他建设工程区30%。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监理,由麒麟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担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住宅区(庭院绿化)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麒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达不到第八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指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凡调入或者调出本区域内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它繁殖树种时,调运之前,必须按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准调运
第十三条 绿化建设提倡多种树和认养公共绿地,倡导市民在自己居住的庭院内进行绿化美化。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建设,要因地制宜,把引进优良品种与发展乡土树种相结合,地方特色树种的苗木数量须占所选用苗木总量的60%以上。城市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以种草为辅,使乔木、灌木、栽花、泉、石、雕塑、建筑小品相结合。提倡多种形式的绿化,如: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等。
第十四条 园林绿地的植物配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主要街道、城镇出口入口、河岸等位置,以乡土常绿乔木为主,胸径应在6厘米以上;公园、风景区,以珍贵植物、观赏植物为主;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庭院的绿化,以常绿木本花卉植物为主;工厂生产区及其周围,以抗污染、净化环境的植物为主。临街实体围墙必须通透。
第十五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街道绿化带的绿化,由麒麟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养护管理;城市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旧城改造或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建设的防护林带,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其他绿地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园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论绿地权属如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用途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花草树木。
第十六条 麒麟区园林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树权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归管理部门所有。不论树木权属如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因建设需要砍伐树木时,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砍一栽五”的规定补植树木或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树权均为国家所有,禁止擅自砍伐、迁移。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悬挂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城区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乡(镇)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乡(镇)负责养护管理。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电力、电信、市政等部门的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及设施,应与城市绿化格调相协调。在建设中发生冲突时,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让道、绕道或者高低、深浅错位的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但险情消除后15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到麒麟区园林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各乡镇到村镇管理所办理)。
第二十条 架空线路或者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必须报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树木高度与架空线之间和树木分枝点高度与路面之间,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时,树木管护单位应当修剪树木,被影响安全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当树木生长足以危及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时,被危及安全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树木管护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凡在街边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摆摊设点,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从园林主管部门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门前、居住区和庭院的绿地,全部实行“门前三包”(包管理、包绿化、包卫生)责任制,由街道办事处与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街道居民委员会监督实施。年终由园林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验收和考核奖励。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损坏城市及庭院绿化树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坏草坪、花卉、绿篱、园林建筑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穿行翻越绿篱围栏、践踏草坪、攀折树枝、刻画树木、采摘花朵。
第二十七条 禁止依树放置物品、搭设棚架、生火置炉、在树上钉钉子、扎铁丝、拉绳挂物、拴牲畜。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绿地内割草、取土、焚烧、放牧、躺卧、毁绿垦植、私搭乱建、堆放物料。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城市绿地和庭院绿地内泼洒污水,倾倒废弃物和排放各种有害、有毒液体。
第三十条 禁止就树建房或者围圈树木、擅自在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内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和搭建临时建筑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麒麟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参加城区义务植树超额完成任务的;
(三)防治、抢救自然灾害有功的;
(四)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
(五)宣传城市绿化,提高公民绿化意识成效显著的;
(六)在城市绿化科研中,发明创造效果显著的;
(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效益突出的;
(八)为筹集城市绿化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检举违反绿化法规和本办法有功的;
(十)在城市绿化中其它方面做出特殊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化和庭院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
(三)侵占公共(庭院)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或者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用途、毁绿建房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庭院)树木、修枝断根的;
(五)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
(六)擅自在公共(庭院)绿地内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围圈树木,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液体和各种废弃物的;
(七)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或者在树上钉钉、拴物、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和标语、攀折花木等;
(八)破坏园林建筑和其他城市(庭院)绿化设施的;
(九)不按规定检疫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十)各类管线的架设应当避让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依法征得麒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否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并以暴力威胁、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绿化管理公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独立设置的开发区、工矿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